关于南陵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国华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南陵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国华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