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光菊代理检察长,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和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