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陈帮峰提出辞去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帮峰的辞职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