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叶青辞去南陵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5日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叶青提出辞去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南陵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叶青的辞职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