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陈义洪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1年11月12 日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陈义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南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义洪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