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金龙辞去南陵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0月13日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刘金龙提出辞去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南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金龙的辞职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