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关于南陵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监察和司法(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调整设置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