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朱金华提出辞去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朱金华的辞职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