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江武提出辞去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南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江武的辞职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