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柳友贵、汪花屏辞去南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