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海俊代理县长的决定
(2017年8月1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南陵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南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海俊代理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