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
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并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专题询问前,常委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八条 询问的重点内容: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在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五)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专题询问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担任,由主任会议决定若干主询问人。
第十一条 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县“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一事一问。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被询问人一般应当当场答复询问。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
询问人要求被询问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提供。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四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活动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