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陵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要肯定述职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述职采取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的方式。被任命人员每五年至少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政和接受群众监督情况;
(四)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情况;
(五)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近期的主要工作打算;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每年述职评议对象及述职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推荐,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述职人员接到述职通知后,应当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字数一般为2000至3000字,口头述职时间原则不超过20分钟。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组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及镇、村调查研究,了解其履职情况。
第八条 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评议工作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旁听述职评议会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整改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评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报县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