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轮值接待群众制度是指县人大代表定期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建立的一项制度,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代表轮值接待群众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由各组组长牵头,每年一般安排两次,接待地点为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室。
三、每年参与轮值接待群众的代表不少于本代表小组成员总数的20%,每次不少于10%。轮值代表到相应的代表小组活动室接待群众,因事不能正常参加的代表应提前7天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经批准后代表小组应安排其他代表接待或调整接待时间。
四、代表轮值接待群众日确定后,代表小组应在7天前分别在参加代表原选区进行告示,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
五、参加轮值接待的人大代表应认真学习人大相关知识,熟悉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增强履职责任感和积极性。
六、人大代表在轮值接待群众当日,应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登记工作,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能够当场解答和解释的,应当场作出解答或做好详细的解释工作;对于当场不能解答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和组织办理并答复。
七、代表在接待群众时应出示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
八、代表轮值接待群众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接触群众,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九、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
十、本制度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