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陵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23年8月3日中共南陵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共南陵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南陵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南陵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在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县委部署要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为推进“强优美富”现代化“六个南陵”建设贡献人大力量。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组全面履行对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领导作用,创造性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县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受委托的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工作,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定期研究党建工作。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市、县委重要部署要求;
(二)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贯彻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增补、调整工作的建议和换届时连任的建议;
(六)党组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
(八)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合作共事方面的事宜;
(九)听取机关党组织工作汇报,指导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委会党员委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党员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县委重要部署要求,就有关重要议程、重要问题统一思想和行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党组领导机关党组工作,听取机关党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县人大机关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客观真实、规范有序地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党组向县委作出请示: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县委部署的重要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四)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选举、任免、代表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和活动方案;
(六)县委有关人大工作的会议建议方案,或者有关人大工作的文件代拟稿;
(七)设立、调整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建议;
(八)需要县委决定的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九)其他应当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由党组向县委作出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县委重要部署要求情况;
(二)党组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三)根据县委要求,报告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责任情况,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根据县委要求,报告对县委重要文件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专项工作、重要活动等开展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县委重要部署要求,确保政令畅通。每年按照要求,党组向县委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负责同志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受委托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七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或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委及常委会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十八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民主生活会应当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会后党组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县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党组成员必须带头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党组负责同志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党组成员互相开展谈心谈话。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同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组成员同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要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组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起草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需经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遇有需要须党组及时作出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可以决定通过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传达或者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做到讲政治、重品行、作表率。
三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集体学习制度,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业务学习,把握工作规律,提升领导水平。
第三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抓好联系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党组要求,办公室做好党组与县委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衔接等具体工作,做好党组会议、活动、文件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