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00年6月27日,县十三届人大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1日县十八届人大县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职务人选,在提请任命之前,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1.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
2.县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
3.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央及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及与拟任职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试卷题型采用选择、判断、填空、简答、论述等形式,满分为100分。
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应试者须独立完成答卷,每次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五日前举行。考试三日前,将考试范围、时间、地点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职务依据之一。 考试成绩达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
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业务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