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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22 10:01 来源:南陵县人大 发布者:颜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到:

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

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开展监督司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本级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等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方面专项工作报告前,法制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类案质量评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时,应当结合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及其他相关监督司法工作议题,合理确定述职人员范围。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法制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对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法制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问题,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情况汇报,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第十三条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经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